(2015)上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苌俊玲、刘凯等与郑州市华洲橡胶制造有限公司、牛占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苌俊玲,刘凯,刘雪娇,郑州市华洲橡胶制造有限公司,牛占洲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苌俊玲,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刘凯,男,1985年11月29日生,汉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苌俊玲,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刘凯之母。原告刘雪娇,女,198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苌俊玲,女,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系刘雪娇之母。被告郑州市华洲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观沟村边。法定代表人李广华,经理。被告牛占洲,男,55岁,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苌俊玲、原告刘凯、原告刘雪娇诉被告郑州市华洲橡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牛占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