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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太和县人民医院与曹东升、李智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人民医院,曹东升,李智,王伟,闫大立,李广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896号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唐廷玺,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医院法律顾问。被告:曹东升,男,1972年6月18日生,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智,男,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伟,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闫大立,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广阔,男,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曹东升、李智、王伟、闫大立、李广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太和县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高 峻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仲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