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泉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泉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龙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鲤城区鱼翻天餐饮店,泉州彩丽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西侧。负责人林志明,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郑奇伟、骆东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中段刺桐明珠会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必良、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龙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中段刺桐明珠小区3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叶鸿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必良、蒋宏斌,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鲤城区鱼翻天餐饮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西街*楼*楼**号店(一、二、三层)。负责人林于靖。原审第三人泉州彩丽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中段宝德大厦二区2-3层。法定代表人程凤玲,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刺桐明珠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泉州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龙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鲤城区鱼翻天餐饮店、泉州彩丽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63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裁定认为,民诉法规定,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有资格作为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刺桐明珠业委会起诉要求确认上述房产、楼梯、通道及附属配套设施等为全体业主共有,同时要求被告恢复原状、限期腾空移交并缴纳租金、补偿损失;被告对原告的主体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没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主体不适格。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所指向的共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中显然不包括业主委员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又根据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仅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涉及业主���有权的争议,无权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确认之诉。现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显然与物业管理无关,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与物权法原则不符。再者,本案原告刺桐明珠业委会主张上述房产、楼梯、通道及附属配套设施等为全体业主共有,是基于业主与被告新时代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即业主与新时代公司之间,原告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业主的授权也不会使原告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直接利害关系从而获得独立的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因此,原告刺桐明珠业委会不能直接取代业主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驳回原告泉州市丰泽区刺桐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刺桐明珠业委会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无权以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是错误的。首先,业主委员会产生于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选举,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业主的权益代表。业主委员会并非各个业主的一种简单聚合,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并且长期固定存在。我国设立业主委员会的根本意义是为了使构成群体的业主实施民事活动更加有序化、制度化及效率化,使作为个体的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次,业主委员会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际上肯定了业主委员会具备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是其可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基础。第三,业主委员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主体中的“其他组织”的条件要求。第四,虽然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要受业主大会的约束,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最终由全体业主承担法律后果,但这并不妨碍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从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及(2005)民立他字第8号复函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已对业主委员会具备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无权取代业主代为原告提起诉讼是错误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不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新时代公司答辩称,本案是共有权关系,跟物业管理无关。业主委员会在��案中无主体资格,本案共有权应由业主决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福建龙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鲤城区鱼翻天餐饮店、泉州彩丽妍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作陈述,也未提交书面意见。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刺桐明珠业主委员会在一审起诉时主张的4项诉讼请求,系基于业主与被上诉人新时代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全体业主享有的共有权。经审查,因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即业主和被上诉人新时代公司之间,上诉人刺桐明珠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新时代公司之间并未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相应的合同法律关系,其不是相关合同一方当事人,且其不是共有法律关系中涉讼建筑物的所有权权属主��,相关共有权依法由业主主张和行使,业主共同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可采用诉讼代表人等方式提起诉讼,进行解决。据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刺桐明珠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原审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上诉人刺桐明珠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依法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翔峥代理审判员 陈志杰代理审判员 郑玉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波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