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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崇喜与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崇喜,吴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吴崇喜,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清,女,约60岁,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崇喜与被告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崇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崇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吴崇喜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