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吴崇喜与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崇喜,吴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吴崇喜,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委托代理人张维发,闽清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秀清,女,约60岁,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崇喜与被告吴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崇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崇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吴崇喜负担。审判员 傅本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