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少明、蔡楚娟、方晓娟、方泽伟、郑少春借款合同纠纷2014执610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少明,蔡楚娟,方晓娟,方泽伟,郑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4296-2。负责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梁志森、彭抗抗,均为该司员工。被执行人:方少明,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石坑横丘田三巷*号。被执行人:蔡楚娟,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井美管区井新东二横巷**号。被执行人:方晓娟,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石坑池脚二巷**号。被执行人:方泽伟,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石坑圩后四巷**号。被执行人:郑少春,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浩溪水归潭东三巷*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少明、蔡楚娟、方晓娟、方泽伟、郑少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少明、蔡楚娟、方晓娟应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19721.21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和复利,截至2013年8月18日的利息为58103.37元,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支付公告费1000元、诉讼费4880元。被执行人方泽伟、郑少春对上述债务及公告费、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上述被执行人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610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韶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