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邑执字第6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曾某某、李某某、黄孝奎、刘红亚、唐小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曾凡成,李林秀,黄孝奎,刘红亚,唐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邑执字第603-18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曾凡成,男,汉族,1950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林秀,女,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黄孝奎,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刘红亚,女,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唐小云,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大邑执字第603-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小云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兴城大道*号*栋*单元*楼*号(面积为:109.67平方米,签约备案)房屋,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小云所有的位于新都区新都镇兴城大道*号*栋*单元*楼*号(面积为:109.67平方米,签约备案)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世伟审 判 员 高志强代理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竹永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