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民辖初字第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金阳岗与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许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阳岗,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许云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辖初字第0052号原告金阳岗。委托代理人何俊英,江苏俊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五爱路55号。被告许云龙。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金阳岗与被告江苏太湖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许云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典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又申请撤回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典当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典当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