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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允波诉被告娄建超、颜增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胡允波,男,汉族,198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北里商村*组,身份证号4109011985********。被告娄建超,男,或之怒,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胡村乡赵娄拐村*组,身份证号4109011989********。被告颜增河,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王助乡闫堤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3369-X,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经理。原告胡允波诉被告娄建超、颜增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允波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宗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