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刘春雨与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雨,刘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雨,住宾县。被执行人刘志明,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宾县。刘春雨申请执行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宾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