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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浩轩与盛阿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轩,盛阿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杨浩轩。法定代理人杨星,系杨浩轩之父。委托代理人王静英(受杨星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阿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电东路8号铂安国际商务楼7-A-601至612。负责人周秋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丹茹(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轩与被告盛阿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浩轩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浩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浩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杨浩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