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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廖杰峰等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杰峰,祝明亮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杰峰,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2009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6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被告人祝明亮,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2014年6月1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4)1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斌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六环桥下西侧路边,盗割井盖内的正在使用的路灯照明电缆线95.7米,共影响40套路灯照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733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杰峰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伙同他人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六环桥下西侧路边,盗割井盖内的正在使用的路灯照明电缆线95.7米,共影响40套路灯照明,经鉴定被盗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9733元。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于当日被传唤到案。被盗割电缆线及作案工具已被扣押。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朱×的证言,证实我公司负责的电缆是在从魏永璐一直到黄良路,这条电缆是一整根线。2013年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六环桥下的路灯以及路灯边井里的电缆就已经交付使用了,现在仍然在使用当中。如果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六环桥下的电缆被盗了,因为电缆是一整根,所以会将导致从六环桥下向北一直到黄良路口的路灯全不亮了。经公安机关通知我们,我们进行检查,发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六环桥下的电缆被盗了型号为5乘25铜芯的电缆95.7米。2、被告人廖杰峰的供述,2014年6月10日中午,我老乡“金子”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新立村找到我,我们商量夜里去偷电缆。6月11日0时许,我开着我的夏利车在新立村的马路边上接的“金子”和另外一个老乡“大个”(祝明亮),他俩拿着钳子、铁锨还有一把刀以及一根钢筋绳子,我们去了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芦求路六环桥下面,我没有下车,“金子”和“大个”下车,“金子”用铁锨把井盖路边的土挖开,“大个”把井盖掀到一边,后两人就把井里的电缆线往外面拉出了一个头,“金子”把开始准备好的钢丝绳一头绑在我车后面,一头和电缆绑在一起,后我就开车向前把井里的电缆拽出来。我向前开了20多米,“金子”和“大个”就把电缆剪断了,后他俩就把电缆线放在马路边的草丛里,我就把车继续倒回井盖旁边,他俩继续从井里拉电缆头,用同样的方法绑在我车后面,我继续向前开了大概20多米,他俩把第二根电缆剪断,又放在草丛里,后我再次把车倒回井盖旁边,再次用同样的方法,我把车向前开了大概30米左右,他俩把井盖盖上了,然后他俩把电缆拽到我车旁边,这时民警就到现场了,“金子”看到警察就跑了,我和“大个”被警察抓住了,后被带到派出所了。3、被告人祝明亮的供述,2014年6月10日19时许,当时我和我老乡在他的夏利车里聊天时来了我另一个老乡(就是逃跑的那个),让我们给他干点活,然后给我们钱但干什么没说,他说12点来找我们,让我们在一个加油站等着。11日0时10分许,他找到我们,就说让我们给他装点货,后来我和老乡(夏利车司机)就开着车,另一个老乡指路,大概过来1小时左右,过了一个桥再往南到了目的地。那个让我们帮他拉货的老乡说他下去,让我们等着,后我看到他走到一个路灯下面的井盖那蹲着,手里拎着一个包。过了10多分钟,他让我过去帮忙,我就过去了。他让我跟他从井盖里往外拉电缆线,我就和他拉。拉出来一点,他用铁丝拴住电缆线并连接在夏利车后面,开夏利车的老乡开车拉电缆线。拉出一段电缆线,后再用这种方法又拉出来一根电缆线。后来我去小便,回来后看到他又拉出来一根,在我们这边往夏利车里装电缆线的时候,就有民警过来了,跟我老乡说什么我不知道,另一个老乡逃跑了,然后就把我们带上车带回派出所了。4、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1日2时45分,接群众匿名报警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六环桥下西侧有三人在偷电缆,巡警支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廖杰峰、祝明亮传唤到派出所。5、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巡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于2014年6月11日被传唤到案。6、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预审大队出具的身份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廖杰、祝明亮的身份。7、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春林大街失窃100米电缆,电缆性质为路灯照明,规格YJV-5×25,五芯。断电时长从被盗之日起至今,影响40套路灯照明;根据工程预算,经济损失25731.34元;维修费16617.41元;共计人民币42348.75元。8、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巡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该支队在抓获被告人廖杰峰后,对廖杰峰暂住地进行检查的情况。9、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出具的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情况。10、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观音寺派出所出具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被盗割的电缆线情况及盗割电缆线所使用的工具情况。11、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已将廖杰峰、祝明亮盗割电缆的作案工具及赃物扣押。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廖杰峰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2009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9月27日刑满释放。13、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盗割的电缆线价值为人民币9733元。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伙同他人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杰峰、祝明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杰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廖杰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祝明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杰峰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祝明亮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三、扣押被盗割电缆线九十五点七米,发还被盗单位;扣押作案工具钢丝绳一根(金属质地)、铁锤(金属质地)、电缆钳(金属质地)、铁锹、改锥、剪子各一把,刀子二把、工具包一个、灰色夏利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兆山人民陪审员  江冀兴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