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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赵建军诉窦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窦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59号原告赵建军,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窦传鹏,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窦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审 判 长  徐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宗人民陪审员  滕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