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佳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佳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213号罪犯郭佳乐,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佳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佳乐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佳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