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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崇丰与蓸远香、杨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崇丰,蓸远香,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谢崇丰,男,193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昌县。申请执行人蓸远香,女,1935年11月1日出生,农民,住顺昌县。被执行人杨锋,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崇丰、蓸远香与被执行人杨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浦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先分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