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杰、郝书圣、白小缺、郝丽媛与赵志刚、隆尧营周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杰,郝书圣,白小缺,郝丽媛,赵志刚,隆尧县营周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36号申请人李文杰。申请人郝书圣。申请人白小缺。申请人郝丽媛。被申请人赵志刚。被申请人隆尧县营周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文杰、郝书圣、白小缺、郝丽媛与被申请人赵志刚、隆尧营周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隆尧县营周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赵志刚驾驶的事故车辆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张振威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隆尧县营周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赵志刚驾驶的的事故车辆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到临城县交警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