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XXX与李吉福、周秀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李吉福,周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XXX,居民。被执行人李吉福,居民。被执行人周秀英,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李吉福、周秀英名下的银行存款807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玉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