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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兰某甲、兰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谭某某,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郎洪、田楷,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甲,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兰某乙,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兰某丙,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兰某甲、兰某乙、兰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勤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