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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筑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锋、卓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祠。法定代表人敬能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四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91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王 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