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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谷江涛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谷江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884号罪犯谷江涛,河北省满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谷江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案被告人董聪玲、杨志发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江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因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因抢夺被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因盗窃被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江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