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中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周世界与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万全、李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界,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周万全,李代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遂中民初字第94号原告周世界,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被告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龙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5233919-7。法定代表人周万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万全,男,生于196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李代玉,女,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周世界因与被告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周万全、李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世界,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万全、李代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世界诉称,原告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2日期间,先后9次向被告出借借款本金805.8万元。经双方计算利息截止2014年9月23日共计为122.564万元。2014年9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将借款本息金额确认为928.364万元,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为25.658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10月23日前偿还。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被告如到期不付清本息,视为违约,除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向原告支付罚息,罚息每月按未还本金的1.5%向原告支付。同时被告须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用该公司的国用(2013���第0200549号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字第0167583号、0167594号、0167592号、0167593房屋和其江油彰明分厂江国用(2007)字第0600057号土地使用权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并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2013年4月9日,被告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彰明镇昌明村原复合肥厂的江国用(2007)字第0600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的权利人为周世界。合同还约定,被告周万全、李代玉对借款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28.364万元及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25.658万元,以及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农村信用联社最高贷款利率的4倍即月利率2.7%计算。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3.被告周万全、李代玉对上述两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原告对被告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位于江油市彰明镇昌明村的689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辩称,公司向周世界借款本金为314万元。2012年5月24日借款50万元,2012年8月24日借款50万元,2013年1月11日借款40万元,2013年1月30日借款10万元,2012年4月1日借款164万元。借款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363210元。抵押没有办理登记。原告起诉的利息过高,应按法定利息计算,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周万全、李代玉未予答辩。原告周世界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周世界和被告周万全、李代玉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周世界与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周万全、李代玉于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借款抵押的事实以及被告周万全、李代玉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3.被告周万全向原告出具的共计金额805万元借条九份。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4.江房他证字第328**号抵押权证。拟证明被告万友塑料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房屋作为其借款的抵押。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公司的主体资格。2.江油万友塑料公司给付利息36.1万元的收条。拟证明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支付利息的事实。3.2013年11月底的给付清单。拟证明下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加上利息,共计377.07万元。4.银行帐户清单。拟证明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向原告夫妇偿还借款的事实。被告江油万��塑料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称,对原告提供的1-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条中有部分是利息,有部分是重复的,对原告主张的金额有异议,认为借款本金只有316万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3号证据无异议,4号证据中反映的转款金额与本案中的借款无关联,属与被告的其他账务往来。本院对以上证据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2月先后向原告周世界借款。2014年9月23日,周世界(出借方甲方)与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借款单位乙方)、周万全(担保人丙方)、李代玉(担保人丁方)对周世界前期所借款项进行结算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一、借款金额928.364万元;二、借款期限1个月,即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三、利率:约定月利率为2.7%,月息为人民币25.658万元;四���乙方分别以其位于江油市龙头村的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江国用(2013)第020059号、房屋产权字第0167583、0167594、0167592、0167593号和江油彰明分厂土地使用权证江国用(2007)第0600057号、房屋产权字第0059454号作为该借款的抵押物,并协助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他项权证;五、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等;六、丙丁方对此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周世界、周万全、李代玉在该合同上签了字,并加盖了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公章。2014年9月16日,周世界之妻李艳东向周万全出具收条,收到周万全借款利息36.1万元。江油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4**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所登记的房屋,办理了江房他权证字第32861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周世界,房屋所有权人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房屋坐落彰明镇昌明村原复合肥厂,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059454,他项权利种类抵押权,债权数额200万元,登记时间2013年4月9日,权利范围所有权证所载范围,约定期限3年,地址明细信息:2栋1层1室、5栋1层1室、3、4栋1层1室、6栋1层1室、1栋1层1室。备注国有土地使用证:江国用(2007)第0600057号。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周世界遂起诉至本院。在本院开庭审理后,2015年2月2日,经原告周世界及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万全对所借款项的本金及利息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未偿还周世界借款本金为350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尚欠利息为300.9万元。诉讼中,原告周世界放弃了要求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向原告周世界借款,双方签��了借款合同,并向周世界出具了借条。经双方对借款本息进行核对,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江油万友塑料公司尚欠周世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300.9万元,双方以此结算金额为准,不再以2015年2月2日核对之前的借款及还款相关凭据主张权利,本院对双方核实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予以确认。江油万友塑料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江油万友塑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万全及其妻李代玉在借款合同中,自愿作为借款的担保人,应依法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江油万友塑料公司以其自有的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4**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作为其借款的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应为有效,原告周世界对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利率的标准,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的标准,超出部分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诉讼中,原告周世界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世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由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世界支付下欠利息人民币300.9万元。三、周世界对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594**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周万全、李代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周世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41.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6041.32元,由四川江油万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5000元,周世界负担1104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唐克洪审判员 李吉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