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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秦广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秦广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初字第00052-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下毛岐4号。系被害人陆洪杰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乙,下毛岐4号。系被害人陆洪杰之母。诉讼代理人王珍、吴婷,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广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陆费红、周兰兰,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广金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秦广金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