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南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吕银良,江苏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大桥堍。法定代表人:蔡云虎。委托代理人:王舒琪、刘英萍,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紫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无锡市丰达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3640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利霞审 判 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