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花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文杰要求宣告张海燕失踪终审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花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李文杰,男,汉族,2002年6月20日出生,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金桃,女,汉族,1954年5月10日出生,农民,系李文杰姑妈。申请人李文杰要求宣告张海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文杰诉称:申请人母亲张海燕与申请人父亲李金海于2000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6月20日双方生申请人李文杰。2009年10月17日申请人父亲李金海因脑溢血突然死亡,次月申请人母亲张海燕即离家出走,至今没有���系。申请人祖父祖母早已去世,2009年11月经五里牌村村民委员会决定指定李文杰姑妈李金桃为其法定监护人。申请人李文杰现随姑妈一起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对申请人的母亲张海燕宣告失踪。经查:张海燕,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农民,衡南县人,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母亲张海燕与申请人父亲李金海于2000年10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6月20日生申请人李文杰。2009年10月17日申请人父亲李金海因急病突然死亡,次月被申请人张海燕即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文杰现随姑妈一起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在2014年11月6日第二版发出寻找张海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燕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仍未与本院联系。本院认为,张海燕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张��燕的期间现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海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志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阳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