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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504一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丕湖与杨遵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丕湖,杨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504一1号申请执行人郭丕湖,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李色阳、陈锦桂,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杨遵义,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丕湖与被执行人杨遵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遵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遵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郭丕湖3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郭丕湖的举证,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遵义所有的闽C2G6**号车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杨遵义暂无银行存款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决定将被执行人杨遵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又向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杨遵义的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遵义无相关登记信息。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郭丕湖以被执行人杨遵义暂无偿还能力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