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会涛与平乡县顺达市内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涛,平乡县顺达市内公交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张会涛,农民。被申请人平乡县顺达市内公交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申请人张会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赵亮驾驶、被申请人平乡县顺达市内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10,000元)一辆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平乡县顺达市内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冀E×××××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任何人不得转移、毁损和变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玉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