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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春清诉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清,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马春清,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武明艳,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被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清诉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春清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的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清撤回对被告大连嘉晟物流有限公司、武明艳的诉讼。审判员 刘 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