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李高勤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平,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高勤,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调确字第2号司法确认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高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66.67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税孝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