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后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建新与孙如杰、王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新,孙如杰,王欣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后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陈建新。委托代理人XX峰,丹阳市飞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如杰。委托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欣娣。委托代理人仇耀方,常州市武进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新与被告孙如杰、王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代理审判员 何剑波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