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鄢行钉与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0795号申请执行人:鄢行钉。被执行人: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98号银海花园。法定代表人:郑林华,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鄢行钉租金183000元及利息21830元(以183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鄢行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13元(以183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为26209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6347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6757元);三、承担本案件受理费4391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4388元,以上款项共计244143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宜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143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