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中华与被告高玉德、徐庆芳、梅雪屹,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华,高玉德,徐庆芳,梅雪屹,高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三初字第00044号原告陈中华,男。被告高玉德,男。被告徐庆芳,女。被告梅雪屹,男。被告高玉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华与被告高玉德、徐庆芳、梅雪屹,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华于2015年2月9日以申请人采用其他途径追要此笔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华系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中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陈中华承担。审判员 孙小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