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邢子君与王凤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子君,王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邢子君,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别名王莲凤)。委托代理人方针,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子君诉被告王凤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