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邢子君与王凤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子君,王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邢子君,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百余,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凤(别名王莲凤)。委托代理人方针,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子君诉被告王凤夫妻约定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