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聊城华昌纺织有限公司与山东龙翔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华昌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龙翔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64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华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庐山路滦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宋庆岭,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龙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庐山路滦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俊卿,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5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龙翔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小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