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顾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某、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系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并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张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承认自己在婚姻生活中有些不足,但表示愿意改正,故不同意离婚。李某未就其抗辩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李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已有两年,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应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确已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且,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泽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