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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曾照安、王秀月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照安,王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一调确字第0070号申请人曾照安,居民。申请人王秀月,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曾照安、王秀月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袁大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照安、王秀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26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曾照安住院医疗费凭据由王秀月承担;二、曾照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其他赔偿费用自愿放弃。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大平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毓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