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新政申请执行任金福、白晶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新政;任金福;白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政,男,1971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任金福,男,1975年2月17日生。被执行人白晶,男,1969年10月2日生。李新政申请执行任金福、白晶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五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金福、白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任金福在卢氏县城关镇育才中学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从2015年2月开始扣留至本院通知停止扣留之日止)。二、扣留被执行人白晶在卢氏县育才中学的工资收入每月扣留2000元(从2015年2月开始扣留至本院通知停止扣留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