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施根海、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与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练婷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根海,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练婷婷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31号原告:施根海。被告: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al-hammadimohammedabdulqadermahyoub),也门共和国人。被告:练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根海与被告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练婷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元,由原告施根海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