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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施根海、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与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练婷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根海,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练婷婷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31号原告:施根海。被告: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al-hammadimohammedabdulqadermahyoub),也门共和国人。被告:练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根海与被告艾哈马迪·穆罕默德·阿普杜拉德尔·迈德纳、练婷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根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9元,由原告施根海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