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黄汉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棋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5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棋,男。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1年6月1日,被告人黄某棋成立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并负责管理、经营。期后,被告人黄某棋先后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确立劳动关系。2014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棋共拖欠某某公司共44名劳动者于4月份至7月份的劳动报酬,累计共人民币438173元。同月22日,被告人黄某棋未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并逃匿。2014年7月24日,某某公司的劳动者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同年8月11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冯志荣、杨某某等44名申请人的工资共438173元。2014年8月15日,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某某公司张贴责令支付文书,责令被告人黄某棋支付上述劳动报酬,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被告人黄某棋在责令支付的限期内仍不支付。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棋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岑某某、梁某辉、卢某某、尤某某、黄某、麦某某、谭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梁某棋、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劳动争议申诉书、委托书;公告文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文书照片;申诉人基本情况及请求一览表;工资表;雇员入职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仲裁裁决书;企业资料、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复印件;户籍材料;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棋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棋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棋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浩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明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