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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黄朝友与吴雷、第三人吴方其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友,吴雷,吴方其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黄朝友,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第三人:吴方其,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朝友诉被告吴雷、第三人吴方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友撤回对被告吴雷、第三人吴方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黄朝友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