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李阳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阳,张小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989号原告:李阳,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锦龙,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小会,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俊亚,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委托代理人:刘德刚,该公司职员,通讯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张小会、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淘金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94元,由原告李阳负担。审 判 长 郭 雪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陈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