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玲与靳银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靳银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298号原告张玲。委托代理人皇甫斌、付慧,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银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与被告靳银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靳银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