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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小青与被执行人黄春来、唐昱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青,黄春来,唐昱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青,田东县国税局干部。被执行人黄春来,田东县邮政局干部。被执行人唐昱煜,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春来,系被执行人唐昱煜的母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小青与被执行人黄春来、唐昱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浪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