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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慧娟与王晓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慧娟,王晓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慧娟。被申请人王晓刚。指定代理人王晓志。申请人刘慧娟要求宣告王晓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慧娟诉称,被申请人王晓刚于2014年9月18日交通事故至瘫痪昏迷,至今已经4个多月未苏醒,致使与王晓刚有关的事物无法处理,请求依法认定被申请人王晓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刘慧娟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慧娟与被申请人王晓刚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于2015年1月22日出院转省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住院病案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显示,被申请人意识浅昏迷,精神状态一般表现不合作,情感反应、计算、记忆、自知力、理解判断、言语等均表现为不合作。申请人提供其与被申请人近日交流互动视频显示,呼唤无应答,接触身体无反应。现被申请人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不能与他人进行交流和表现自己的真实意思,亦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及维护自己的各项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王晓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刘慧娟作为被申请人王晓刚的配偶,符合作为监护人的条件,且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无异议,本院指定申请人刘慧娟为被申请人王晓刚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晓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刘慧娟为王晓刚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红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