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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田新伟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新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信刑执字第142号罪犯田新伟,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息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新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宣判后,2011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三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新伟入狱以来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0日,该犯酒后驾摩托车与吴某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在息县城关镇淮河路相撞,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罪犯田新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累计受监狱表扬6次,2014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新伟自入狱以来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附带民事赔偿情况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时华军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