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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年裕民一初字第00709号原告闫某,现住石家庄裕华区。委托代理人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现住石家庄裕华区。原告闫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长期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更有严重欺骗原告的事情。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原系初中、大学同学,在大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有外遇,长期与他人非法同居,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与婚外第三者冒用原告名字生育一子,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就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一份、石家庄市第四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三份、石家庄市公安局东里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各一份、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和短信。经查,河北省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中载明住院人姓名为原告闫某,足月生育一子;东里派出所接警登记表简要案情载明为原告报警称被告与其员工在一起,经了解为婚姻纠纷。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断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结婚,婚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又共同生活十余年,双方均应珍惜这份感情,出现矛盾后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认知各自的不足,妥善处理双方的纠纷,必定可以建立信任和谐的夫妻关系。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闫某与被告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琪审 判 员  李 瑶人民陪审员  靳博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邸 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