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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源与方亮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源,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12号申请执行人方源。被执行人许亮。申请执行人方源与被执行人许亮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许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人民币21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亮欠方源人民币21900元、诉讼费400元、执行费235元,被执行人许亮已经给付了10000元,余款12535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方源。如许亮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方源放弃本案利息。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