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58号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彦,黄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米彦,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法定代理人米存勇,男,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委托代理人张超蓝,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存新,男,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米彦与被执行人黄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存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米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存新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存新的存款人民币19790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400035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祯 奇执行员 黄剑���执行员 骆 泽 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晓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