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到龙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自行到龙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少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