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与被执行人贺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强,贺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被执行人贺志东,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翟则沟三期国道“明龙建机塔吊配件”门市。高志强申请执行贺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志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志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1月2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贺志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志东于2014年12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贺志东于2015年2月10日将该案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及执行费2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高志强将该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汪成龙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