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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甲勇与董林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甲勇,董林国,杨立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01-1号原告宋甲勇,男,生于1975年3月2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董林国,男,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杨立新,男,生于1975年2月12日,汉族,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甲勇与被告董林国、杨立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林国、杨立新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甲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林国、杨立新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明红审判员  袁海燕审判员  顾业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庞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