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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覃洪程申请执行广西恒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洪程,广西恒宁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覃洪程。被执行人广西恒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北面南大物流市场第A1-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覃洪程申请执行广西恒宁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恒宁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将执行款27423元汇入本院账户,从中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307元,余款2711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第28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芳 来自